营养强化剂

营养强化剂的定义根据营养需要向食品中添加一种或多种营养素或者某些天然食品,提高食品营养价值的过程为食品营养强化,或简称食品强化。这种经过强化处理的食品称为强化食品。所添加的营养素或含有营养素的物质(包括天然的和人工合成的)称为食品营养强化剂。我国《食品卫生法》规定,"食品营养强化剂是指为增强营养成分而加入食品中的天然的或者人工合成的属于天然营养素范围的食品添加剂"。

基本介绍

营养强化剂

营养强化剂是指为增强营养成份而加入食品中的天然的或者人工合成的属于天然营养素范围的食品添加剂。传统的食品并非营养俱全,同时食品中的营养素会在加工、烹调等处理中丧失,因此往往需要在食品中添加营养强化剂以提高营养价值。所谓营养强化剂,是以增强和补充食品的营养为目的而使用的添加剂。其主要有氨基酸类、维生素类及矿物质和微量元素类等。营养强化剂不仅能提高食品的营养质量,而且还可以提高食品的感官质量和改善其保藏性能。食品经强化处理后,食用较少种类和单纯食品即可获得全面营养,从而简化膳食处理。这对某些特殊职业的人群具有重要意义,如军队和地质工作者所食用的压缩干燥的强化食品,营养既全面,体积又小,质量又轻,食用又方便。从国民经济的角度考虑,用强化剂来增加食品的营养价值比使用天然食物达到同样目的所花费的费用要少得多。如补充赖氨酸1.6g用猪肉要约300g才能满足,其费用比单纯使用强化剂高十倍左右。

营养强化的理论基础是营养素平衡,滥加强化剂不但不能达到增加营养的目的,反而造成营养失调而有害健康。为保证强化食品的营养水平,避免强化不当而引起的不良影响,使用强化剂时首相要合理确定出各种营养素的使用量。人类的天然食物,几乎没有一种单纯的食物含有人体所需的全部营养素。如寒冷地带缺少蔬菜,该地人们所吃的食物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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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缺乏维生素C;精制米和小麦粉大部分维生素B1已损失。许多食品均经过加工,如牛奶制成奶粉,各种食物制成罐头食品等,在食品加工中都会失去部分甚至绝大部分营养素。此外,大部分食品在销售前的贮运过程中,各种营养素特别是维生素均有一定的损失。在各食品中加入适宜种类和剂量的营养素,不仅能弥补天然食品的缺陷,而且还可合理地改变营养成分及其比例,以满足不同人群对营养的需要。食品经强化后,可提供全面的营养,避免营养缺乏病或因营养缺乏引起的并发症,有利于增强人们体质,提高健康水平。营养强化剂不仅能提高食品的营养质量,还可提高食品的感官质量和改善其保藏性能。如维生素E、卵磷脂、维生素C等,它们既是营养强化剂,又是良好的抗氧化剂,可延缓食品的氧化酸败。

食品经强化处理后,食用较少种类的食品即可获得全面的营养,从而可简化膳食处理。如在乳制品中强化维生素A、B1、B2、B6、B12和尼克酸等,制成调制乳粉,供成人和婴幼儿食用,可大大简化食谱,特别是对婴幼儿,只需食用一种食品,即可获得全面的营养。某些特殊职业的人群食用强化食品,对膳食的简化具有重要意义,如军队和地质工作人员所食用的强化压缩干燥的食品,营养全面,体积小,质量轻,食用方便。

注意事项

营养强化剂

在食品加工过程中,并非每种产品都需要强化,强化剂的使用要有针对性,使用强化剂通常应注意以下几点:

(1)强化用的营养素应是人们膳食中或大众食品中含量低于需要量的营养素;

(2)易被机体吸收利用;

(3)在食品加工、贮存等过程中不易分解破坏,且不影响食品的色、香、味等感官性状;

(4)强化剂量适当,不致破坏机体营养平衡,更不致因摄食过量引起中毒;管理办法

(5)卫生安全,质量合格,经济合理。

有些强化剂不稳定,如维生素c及氨基酸等遇光、热等易被氧化,被破坏损失;而有些强化剂会与食品中的其他成分结合,导致强化剂的损失。因此应选择合适添加方法和强化载体,采取合理的强化措施以保证强化的有效性和稳定性

一般可采用以下几种方法:

(1)强化剂的改性

(2)添加各种稳定剂

(3)加强食品中的食用指导

食品的营养强化,除应根据不同的食品选取适当的营养强化剂之外,还应根据食品种类的不同,采取不同的强化方法。通常有三种方法:

(1)在食品原料中添加

(2)在加工过程中添加

(3)在成品中添加

改善措施

营养强化剂

从2002年开始,国家在小麦面粉中实施微量营养素强化工作。国家公众营养改善项目办公室在甘肃兰州和河北承德两地开展了西部退耕还林补助面粉营养强化试点工作,取得较好效果。而采用在食品中添加微量营养素以改善公众营养不良的做法,已为世界八十多个国家所认可。已有五十多家面粉加工企业开始生产添加有微量营养素的营养强化面粉。随着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这种添加有微量营养素铁、锌、钙和4种维生素的面粉,将会被越来越多的消费者所接受。

除了营养强化面粉以外,国家又先后推出了维生素A强化大豆色拉油、铁强化酱油、营养强化大米等食品。加碘盐的强制推广,已经使我国的碘缺乏病患者每年减少数百万人。通过食品的营养强化来防治某些疾病的效果不仅局限于此,我国克山病区、大骨节病区在食盐中强化硒以预防克山病、大骨节病效果显著,发病率明显降低。北京市儿童佝偻病发生率较前显著降低,这与近年来在北京大力推广AD奶有关。为了降低贫血、缺锌的发病率,一些补铁、补锌的食品上市,获得了较好的效果。实践证明,食品的营养强化是改善国民营养状况的有效途径。食品营养强化工作经过20年的发展,虽说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由于起步较晚,法规和标准体系不健全、不完善,有些生产技术尚不成熟,仍存在着不少的问题;这些问题既有法规政策和社会监督层面的,也有生产技术层面的。

1989年,卫生部对北京儿童营养食品的质量进行了检测,1992年又对全国营养食品质量进行了检测。两次检测的结果表明,约60%的食品内在质量与标签不符,少加、不加或多加营养强化剂的现象相当普遍。最近卫生部、国内贸易部、国家技术监督局联合组织力量对200多种口服液进行质量抽查,结果仅有21种达到检测要求。营养强化食品的质量如再任其自流,其危害性将一发不可收拾。在生产技术层面上,普遍存在着如下的几类问题:强化目的不明确;载体食品选择不当;强化工艺不合理;强化剂种类和用量不合理。

世界上所用的营养强化剂总数130种,在中国,营养强化剂在食品添加剂中是第16类。按GB14880-94国家标准列入名单的有37种,其中氨基酸及含氧化合物12种,维生素17种,矿物质8种,对这些产品品种都明确规定了使用范围和使用量,并制定了实施细则。在如此众多的营养强化剂中,根据不同的情况科学合理的选择营养强化剂,应遵循一定的原则。

1、在选择强化某种营养素之前,必须考虑膳食中该营养素的其他来源,一方面要保证摄入强化食品后该营养素水平不会过量;另一方面,该营养素的添加也应该确有必要,营养素的强化用量应该使其在膳食中的含量有明显的提高,以便摄入通常数量的食物即可得到充足的该种营养素。

2、注意各种营养素之间的平衡,防止由于食品强化而造成营养素摄入的不平衡;而且在食品中添加一种必需营养素后,不得对其它营养素的代谢产生不利影响。

3、尽量选择具有生物活性和稳定性高的营养强化剂。例如铁的营养效价就因所用形式不同,而有很大的差异。再如,有些营养素可由于接触空气或加热而被破坏,像维生素A、抗坏血酸和核黄素、氨基酸等可因光、热和氧化作用而被破坏。面粉中的β-胡萝卜素含量很少,而β-胡萝卜素的稳定性又比较高,所以可在面包和饼干中添加适量的β-胡萝卜素(用量为0.5mg/kg面粉中),经过面团调制、醒发(面包)或压片(饼干)、焙烤其保留量仍高达83.3%。

4、尽量选择容易被人体吸收的营养强化剂,尽量避免使用难溶的、难以吸收或易被食物影响吸收率的强化剂。有些无机盐和维生素容易在食物中相互作用而被破坏或因水洗而损失,因此所加入的营养素应和原有食物无干扰作用,如铁就可食物中的某些单酸、酯酰形成沉淀。

5、强化某种必需营养素必须同时提供其测定和监控的技术方法。

6、添加的营养素不应对食品的特性,如安全性、色、香、味、质构、烹调性质等产生不良影响,也不得过分缩短食品的货架寿命。


原则及进展

管理办法

营养强化剂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第八条“食品不得加入药物。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以及作为调料或者食品强化剂加入的除外”的规定,为加强对食品营养强化剂的卫生管理,防止食品污染,保证食品卫生质量,保证人民身体健康,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食品营养强化剂是指为增强营养成份而加入食品中的天然的或者人工合成的属于天然营养素范围的食品添加剂。 第三条生产食品营养强化剂的工厂,须经省、市、自治区的产品主管部门、卫生部门及有关部门批准。按规定的质量标准进行生产,并逐批检验,合格后方许出厂。商业部门加强验收,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加强监督检查。未经批准的单位,不得生产食品营养强化剂,必需氨基酸不能以小包装形式出售。

第四条食品加工,经管部门使用食品营养强化剂,必须符合《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中规定的品种、范围和使用剂量,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对违反者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五条使用食品营养强化剂的工艺要合理,不得影响强化剂的性质。成品在保存期内,其含量应不低于使用卫生标准中所规定的使用量。

第六条凡经营养强化的食品在包装上必须写明:“营养强化食品”字样,并标明生产厂名、生产日期、强化品种、强化剂量、使用对象、食用方法、食用量和保存期限,不得夸大宣传。

第七条生产和使用新的食品营养强化剂时,应由生产和使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提出生产工艺、理化性质、质量标准、毒性试验结果、营养学评价、使用效果,食品使用范围和使用量等有关资料,省、市、自治区的食品卫生监督机构提出意见,报经归口单位――卫生部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审理后,报卫生部审核批准。主管部门制定强化剂质量标准,共有卫生学意义的指标需经卫生部同意。没有食用级质量标准的品种可暂以药典标准为依据。

第八条婴儿食品的强化,按卫生部颁布的或许可的婴儿食品营养及卫生标准规定执行。

第九条从国外进口的食品营养强化剂或使用食品营养强化剂的食品,必须符合本办法和进口食品卫生管理办法规定。

第十条出口食品营养强化剂和经食品强化剂强化的食品,可根据双方鉴定的合同要求,安排生产。转内销不符合本标准者,由食品卫生监督机构会同当地有关部门研究处理。

第十一条食品卫生监督机构有权向生产、销售等有关单位无偿抽取检验所需的食品营养强化剂或使用食品营养强化剂的食品,并给予正式收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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