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氨化硝酸钙免征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来源:国税函[2009]430号发布时间:2010/9/17 17:11:43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硝酸钙免征增值税问题的请示》(晋国税发〔2009〕112号)已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氨化硝属于肥。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对氨化硝酸钙免征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八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