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等级 | 包装(采购量区间) | 价格 | 库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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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 口服级 1kg | 150.00元 | 充足 |
≥99% | 日化级1kg | 120.00元 | 充足 |
≥99% | 技术级1kg | 75.00元 | 充足 |
≥99% | 注射级1kg | 160.00元 | 充足 |
羟丙基的引入打破了倍他环糊精的分子内环状氢键,在保持环糊精空腔的同时克服 了倍他环糊精水溶性差的缺点。药用级羟丙基倍他环糊精是一种理想的注射剂增溶 剂和药物赋形剂,可用于口服药物、注射剂、粘膜给药系统(包括鼻粘膜、直肠、 角膜等)、透皮吸收给药系统、亲脂性靶向药物的载体,还可用做蛋白质的保护剂 和稳定剂。
CAS No. 128446-35-5 | INCI 羟丙基倍他环糊精 | 分子式 C42H70-nO35 (C3H7O)n | 分子量 1134.98+58n
性质
本产品在甲醇、乙醇、吡啶、二甲基亚砜、二甲基甲酰胺中具有良好的溶解性。
本产品符合现行中国药典(CP)、《欧洲药典》(Ph.Eur.)和《美国药典》(USP)规范要求。
羟丙基倍他环糊精 | 最新更新 :11.03.2025 1/4
技术数据
检验项目 |
ChP2020 |
USP-NF2025 |
Ph.Eu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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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状 |
本品为白色或类白色无定形或结晶性粉末,在水或丙二醇中极易溶解,在甲醇或乙醇中易溶,在丙酮或三氯甲烷中几乎不溶 |
本品为白色或类白色无定形或结晶性粉末,易溶于水和丙二醇 |
本品为白色或类白色无定形或结晶性粉末,易溶于水和丙二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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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尔取代度 |
N/A |
0.40-1.50 |
0.40-1.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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溶液的澄清度与颜色 |
应澄清无色 |
1.0g/2mL水溶液澄清透明,冷却至室温后保持透明 |
澄清透明,冷却至室温后保持不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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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别 |
两液界面处应显紫色环; 本品的红外光吸收图谱应与对照品的图谱一致 |
本品的红外光谱与标准样呈现相同的吸收带; 溶液澄清度应符合规定 |
本品的红外光谱与标准样呈现相同的吸收带 |
||
酸碱度 |
pH5.0~7.5 |
N/A |
N/A |
||
干燥失重 |
不得过6.0%(水分) |
≤10.0% |
≤10.0% |
||
电导率(20℃) |
不得过200µs/cm |
≤200µs/cm |
≤200µs/cm |
||
环氧丙烷 |
不得过0.0001% |
≤1ppm |
N/A |
||
有关物质 |
1,2-丙二醇 |
不得过0.5% |
≤2.5% |
≤2.5% |
|
倍他环糊精 |
不得过0.5% |
≤1.5% |
≤1.5% |
||
其他单一杂质(除倍他环糊精和1,2-丙二醇外) |
不得过0.1% |
≤0.25% |
N/A |
||
其他杂质总和(除倍他环糊精和1,2-丙二醇外) |
不得过1.0%
|
≤1.0% |
≤1.0% (除倍他环糊精外) |
||
炽灼残渣 |
不得过0.2% |
N/A |
N/A |
||
重金属 |
不得过百万分之十 |
N/A |
N/A |
||
氯化物 |
不得过0.05% |
N/A |
N/A |
||
羟丙氧基含量 (按无水物计算) |
19.6%~26.3% |
N/A |
N/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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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生物限度 |
需氧菌总数 |
不得过100cfu/g |
≤1000cfu/g
|
≤100cfu/g(肠外制剂) ≤1000cfu/g(非肠外制剂) |
|
霉菌、酵母菌总数 |
不得过100cfu/g |
≤100cfu/g |
≤100cfu/g(非肠外制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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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肠埃希菌 |
不得检出/10g |
不得检出 |
不得检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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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门菌 |
不得检出/10g |
不得检出 |
不得检出 |
||
细菌内毒素 |
N/A |
≤10EU/g |
<10IU/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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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所提供的全部信息,均基于当前掌握的知识。本公司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并保留随时进行技术修改的权利。买方应通过初步试验,核实所获信息以及产品是否符合自身预期用途。合同的条款与条件始终优先适用。特此明确,本免责声明及责任限制条款,在涉及第三方权利的境外国家同样有效。
羟丙基倍他环糊精| 最新更改: 11.03.2025 2/4
应用
• 增溶剂 • 稳定剂
• 靶向给药与缓释系统 • 辅料
应用详情
• 增溶助溶,使难溶性药物溶化,提高油性药物有效成分溶解度,靶向给药和保护药物成分有效性。
• 提高药物生物利用度,使药剂的疗效增加或服用量减少。
• 调整或控制药物的释放速度,降低药物毒副作用。
• 掩盖不良气味。
包装和储存
包装
0.1千克/袋,1千克/袋,2千克/袋,10千克/袋。
储存
本公司生产的羟丙基倍他环糊精,建议储存于干燥、密封的容器内,并维持恒温环境。在未拆封且保持干燥储存条件下,保质期不少于 36 个月。每一批次产品的最佳使用日期均明确标注于产品标签之上。即便超出标签所指定日期,产品并非必然不可使用,但在此情形下,为切实保障产品质量契合预期用途,必须对产品特性予以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