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对原产于日本、韩国和美国的进口甲苯二异氰酸酯征收反倾销税的公告

来源:海关总署2008年第82号公告发布时间:2010/9/17 16:21:44

  2003年,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日本、韩国和美国的进口甲苯酸酯(型号为TDI80/20,以下简称TDI)征收反倾销税,征税时间自2003年11月22日起,期限为5年。在征税期限届满之际,应国内相关企业的申请,商务部决定对原产于日本、韩国和美国的进口TDI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在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期间,对原产于日本、韩国和美国的进口TDI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现就执行中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自2008年11月22日起,海关对申报进口原产于日本、韩国和美国的TDI,继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2003年第64号公告、2006年第1号公告和2006年第40号公告规定的产品范围、税率和公式等征收反倾销税。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日